陕西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11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8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郭某等308人犯罪集团诈骗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等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在我国招募300余人赴菲律宾,利用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以开设公司为幌子,诱骗被害人投资虚假虚拟货币,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国内不特定公民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涉案金额达3.43亿余元,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
西安市、延安市、榆林市多地法院经审理,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他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郭某等30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又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例二:黄某昌等17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昌等人多次组织国内人员偷越中缅边境前往缅甸勐波,在当地先后设立盛发、诚盛公司,运营虚假网络赌博平台,并以参与赌博获利为诱饵实施诈骗。该诈骗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共有330名被害人先后被诈骗167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昌等17人分别构成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例三:黄某等31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蒋某金等人与被告人黄某商议实施诈骗,由蒋某金等人出资购买诈骗软件,黄某负责联系制作诈骗平台软件,诱骗被害人在诈骗软件内购买融资、融券、股票类指数交易,通过指数涨跌盈亏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杨某庆等人明知蒋某金团伙使用诈骗软件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将洗钱平台软件植入诈骗软件内,为其提供资金支付通道,按比例收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等31人分别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例四:郑某俊等5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12月,被告人郑某俊等人按照上线要求在网上招揽“代理人”,以8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从“代理人”处收购营业执照,再用营业执照申办企业支付宝账户,将支付宝账户以每套55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上线,支付宝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经统计,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郑某俊等人通过网络收购营业执照2600余张,向上线贩卖了据此开设的支付宝对公账户1400余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俊等5人分别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案例五:李某山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山等人商议,由李某山在聊天软件中发布特定的支付宝账号及指定的泰达币钱包地址,孙某伟等人使用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支付宝账户接收转款。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李某山等人以上述方式接收、转移资金800余万元。被告人周某有等人分别在全国多地将本人手机及支付宝账户交由他人使用,从中非法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山等9人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至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六:邹某红等1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4月,被告人邹某红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联系被告人杨某荣为境外赌博、游戏平台提供收款转账服务(俗称“跑分”),按收款转账总额(俗称“跑分量”)收取并分配佣金。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邹某红发展被告人王某芝等人作为“代理”,逐级向下招募“卡商”“码商”,利用本人或他人支付宝收款码和银行卡账号,通过杨某荣开发的网络平台实施“跑分”,并按比例给“卡商”“码商”“代理”“技术”分配提成,收款转账金额达1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红等10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七:李某来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2年10月,被告人李某来指使被告人赵某、余某某分别租赁某写字楼的两个办公室,并用各自身份证到当地电信营业厅办理了一条宽带和16部固话业务。随后,李某来使用笔记本电脑、固定电话、交换机等设备,在两个办公室分别搭建可供境外诈骗团伙利用云端控制的呼转平台,并按照上线指示进行平台操作维护。自2022年10月21日至10月26日,上述固定电话共拨打诈骗电话1万余条,诈骗被害人财产共计9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来等3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八:罗某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罗某金以帮忙完成公司任务为由,让前来办理手机卡的客户下载相应APP。罗某金在客户手机上操作,将客户新办的手机号输入到相应APP注册界面。客户手机上收到验证码后,罗某金将验证码及客户新办手机号发送到指定的群里,完成一单任务,可获得2元至10元不等的佣金,共计获取违法所得3.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金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宣告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