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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全国扫黑办召开的首次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同时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中国长安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 王淑静)今日,全国扫黑办召开的首次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同时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此外,还要求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 新华网 郭小天 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就《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简要说明。

  姜伟介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在全国扫黑办的统筹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文件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针对执法办案中易于混淆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标准。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提出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

  姜伟解读,《意见》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的方针,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有效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些要求有利于统一执法思想,确保“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相一致。

  二是明确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该《意见》给办案一线提出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第一,突出本质特征,明确恶势力界限。由于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在参与人数、行为表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个别办案单位往往只要看到有多人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一律认定为恶势力。为此,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

  第二,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着“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针对这一问题,《意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恶势力成员范围,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三,细化认定标准,解决争议问题。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诸如“经常纠集在一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存在着认识分歧。该《意见》对以上问题逐一释明,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主要争议,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依据。

  三是要求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严惩“首恶”的政策精神,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是强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该《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指控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认定,可仅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裁定。这一程序性规定,充分保证了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及时知晓控审内容、有效行使辩护权利。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该《意见》明确,审理上诉案件时,一审判决未认定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二审不得增加认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可能给被告人带来的不利后果。

  姜伟还介绍,《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13条,分为3个部分:一是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套路贷”危害巨大,且已成为黑恶势力的一种犯罪手段,社会反映强烈。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该《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 “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该《意见》重点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

  二是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姜伟介绍,首先,关于“套路贷”的罪名,该《意见》明确,对于“套路贷”构成犯罪的,根据其行为特征,符合哪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就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其次,关于“套路贷”的量刑情节。该《意见》对“套路贷”犯罪的数额计算、既遂、未遂情形并存时如何处理等影响量刑的问题,以及涉案财产如何处置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最后,关于“套路贷”共同犯罪人的处理。该《意见》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三是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姜伟解读,“套路贷”犯罪往往具有被害人多、各犯罪环节实施地点分散等特点。为解决实践出现的新问题,该《意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明确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

  姜伟介绍,该《意见》还明确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套路贷”犯罪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依照管辖的规定处理或移送,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