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作用,使残疾人享受到门槛更低、内容更多、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诉讼活动。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罗沙、曹雪盟)记者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作用,使残疾人享受到门槛更低、内容更多、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诉讼活动。
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在立案、审理、审结方式以及调查取证、担保等环节上方便残疾当事人进行各项诉讼活动。对涉及交通不便残疾人的案件,可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积极采用网上立案、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绿色通道快速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指导残疾人积极举证,依法放宽职权调查取证的条件。
意见要求推广车载法庭、就地审理、上门调解等巡回审判模式,促进当庭结案,就地化解矛盾。人民法院应当利用小额诉讼、督促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多种诉讼程序帮助残疾人尽快实现其合法权益;应当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实现残疾人合法权益。对于残疾当事人胜诉案件,可以直接移送执行,加快执行进度。
意见指出,刑事案件中残疾被告人、残疾被害人以及残疾自诉人,民事、行政案件中残疾当事人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法律救助。
人民法院要及时为残疾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未成年残疾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残疾人,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残疾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缓、减、免诉讼费用,及时作出司法救助决定。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厉惩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以及组织未成年残疾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切实保护残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意见要求依法对残疾被告人从宽量刑。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中的残疾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意见还就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健全维护残疾当事人权益的长效机制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