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五部门联合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全面构建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基础管理制度。
41文物机构博物馆可鉴定涉案文物
五部门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专家称可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防止文物流失
国家文物局昨天发布消息,近日,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五部门联合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全面构建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基础管理制度。
《办法》所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是指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为配合办案机关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依委托向办案机关提供文物鉴定评估意见的专业咨询活动。国家文物局表示,《办法》将充分发挥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对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支撑作用。
重点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程序和质量
该《办法》共六章五十六条,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相关定义和基本原则、范围内容、机构条件和人员标准、委托受理组织和实施程序、监督管理及相关执行等六方面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其中,《办法》重点规范了两方面内容。一是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程序,对鉴定评估机构从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到鉴定评估结束后的材料归档之间的程序性环节作了详细规定,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程序规则。
二是保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办法》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原则要求、设定条件和三级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例如,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必须是具备较强鉴定评估人员力量和鉴定评估组织工作经验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
为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提供支撑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作了重新规定,明确涉案文物认定和价值认定,可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出具报告。
为此,国家文物局当年分两批在全国遴选指定了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记者从国家文物局了解到,这些机构迄今共对全国1300余起刑事案件涉案文物进行了鉴定,鉴定评估可移动文物7万余件套、不可移动文物近600处。
国家文物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了进一步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更好地适应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充分发挥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对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支撑作用,五部门在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持衔接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办法》。
国家文物局特聘专家付清远告诉记者,此前,我国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在涉案文物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从上到下统一规范涉案文物的鉴定评估,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防止文物流失等工作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 焦点
1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涵盖哪些内容?
包括“身份”鉴定、价值鉴定和损毁程度评估
根据《办法》规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范围涵盖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其中,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书画、杂项等五个类别;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个类别。
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身份”鉴定、价值鉴定和损毁程度评估。其中,“身份”鉴定主要是确定疑似文物的真假和时代。价值鉴定主要是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鉴定,并参照馆藏文物定级标准确定文物级别;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自身具备专业条件和办案机关提出要求的前提下,还可以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涉案文物如遭受损毁,要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及其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
不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身份”鉴定和损毁程度评估两项。“身份”鉴定主要是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涉案文物如遭受损毁,要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和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并可以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
2 哪些机构人员有资质参与文物鉴定评估?
由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开展,不得私自收取鉴定评估费用
2016年,国家文物局在全国遴选指定了两批共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第一批主要为省级文物鉴定站,第二批主要包括省级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机构。
那么,哪些机构可以成为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办法》此次作了明确规定。
据国家文物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强调机构的综合实力,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必要的硬件条件外,还必须是能够从事可移动文物或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类别文物的鉴定评估业务,且具备较强鉴定评估人员力量和鉴定评估组织工作经验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
符合《办法》所列条件的机构,可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最终由国家文物局遴选和指定。
为何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划定为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国家文物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服务于司法工作,在性质上属于文物专门性问题检验,由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社会化程度不高,目前仍由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依职能开展。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需依法依规开展鉴定评估,接受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不定期检查,出现向委托办案机关私自收取鉴定评估费用、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委托鉴定评估文物实物损毁或遗失等情况,将被警告甚至终止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
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的条件要求,《办法》也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范。“取得文物博物及相关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至少持续五年文物鉴定实践经历的人员”“文物进出境审核责任鉴定人员”“国家或者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三项条件必须符合其中一项以上,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其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要求。
41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
1北京市文物进出境鉴定所
2天津市文物管理中心
3山西省文物鉴定站
4内蒙古博物院
5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
6浙江省文物鉴定审核办公室
7安徽省文物鉴定站
8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
9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
10广东省文物鉴定站
11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
12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
13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
14河北省博物院
15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
16辽宁省文物总店
17吉林省博物院
18黑龙江省博物馆
19上海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
20南京博物院
21苏州文物商店
22淮安市博物馆
23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
24江西省文物商店
25山东省文物鉴定中心
26湖北省博物馆
2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28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
29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海南管理处
30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
31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
32贵州省博物馆
33云南省文物总店有限公司
34西藏文物鉴定中心
35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36甘肃省博物馆
37青海省博物馆
38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39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
4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总店
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