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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最高检将在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省(区、市)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新华网北京5月31日电(于子茹)记者今天从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最高检将在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省(区、市)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各试点检察院要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组成若干检察官办案组,代表本院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重点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等。

各试点检察院可以采取不定期检察等方式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具体方法措施主要是,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档案资料、有关帐表、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奖励材料等资料,调看监控录像和联网监管信息;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医疗场所及罪犯生活、学习、劳动场所;抽取一两个监室,找罪犯逐个谈话;找已出监或者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谈话;听取监狱工作情况介绍,列席监狱狱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找有关监管民警进行谈话,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察等。

试点工作方案还要求,在对监狱巡回检察中,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纠正。发现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的,依法处理或者办理。

据介绍,目前,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主要是采取同级检察机关派驻检察、上级检察机关不定期巡视检察和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察等监督方式。在试点过程中,各试点院对辖区监狱不再实行派驻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