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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发出《关于贯彻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英烈保护法,深入摸排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英烈保护方面职能作用。

最高检民行厅下发贯彻英烈保护法通知要求

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 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发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英烈保护法,深入摸排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英烈保护方面职能作用。

  《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政治担当。认真组织学习英烈保护法,坚定“四个自信”,讲政治,顾大局,主动担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认识到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是践行“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重大论断的重要举措,是检察公益诉讼理论和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创新。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深入摸排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线索,夯实检察机关履行检察公益监督职能的基础。加强与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的联系,重视从新闻媒体上发现案件线索,注重从群众举报中获取案件线索。

  《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要注重协同,形成保护合力。加强与相关主体联系,建立完善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与公安、民政、文化等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建立日常联络、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好检察一体化优势,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等工作机制。主动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实时协调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司法援助等问题,提高办理相关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应严格程序,办理典型案件。要通过办理一批典型案件,实现起诉一起、警示一片、教育和影响社会面的良好效果。根据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按照英烈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准确把握侵权行为人、网络运营者的责任承担方式,提出有针对性诉讼请求,确保法律适用正确。要全面调查收集证据,确保庭审质量和效果。

  《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要积极探索,完善制度设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与法院沟通,按照“两高”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要求,在遵循诉讼基本原则和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延伸和拓展检察公益监督职能。要充分运用支持起诉等职能,依法支持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要注意督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属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