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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现场图片 中国长安网记者 王蓉 摄

  中国长安网北京2月7日电 (记者 王蓉)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记者了解到,《解释》全文分为十三个部分,共163条,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许多重要制度和关键环节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行政诉讼既是‘民告官’的制度设计,也是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表示。

  记者注意到,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确保“告官要见官”,《解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情况进行了严格限制。

  此前,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并且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如今,《解释》明确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解释》还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针对“告官不见官”现象,《解释》也明确了不出庭应诉的不利后果。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据悉,《解释》将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