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重点问题理解与适用
2021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2014年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之后,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人民法庭制度作出的一次里程碑式的改革和完善。《意见》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注重强基导向的具体实践,也是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阶段性成果,对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厚植党长期执政基层基础、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传承红色司法基因、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便于理解和适用,现对《意见》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和主要思路
(一)《意见》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初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切实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全国法院迅速统一思想行动,把强化人民法庭建设作为注重强基导向、集成改革成果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人民法庭工作取得明显进步。同时,为全面掌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情况,有的放矢开展人民法庭工作,掌握和解决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存在的问题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带头驻庭、院领导深入人民法庭蹲点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成立专门调研组,用时近3个月,采用实地考察、走访座谈、召开片会、数据分析等方式,听取全国31个高院以及兵团法院、人民法庭干警、基层党委政府、当地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开展全方位多层次人民法庭大调研活动。在前述调研基础上,民一庭起草《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综合考虑改革力度和可承受程度,反复与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学者研究,以求取得最大共识和更好效果。《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于9月15日发布,并于9月22日起施行。
(二)《意见》起草主要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和派出机构。2021年7月,周强院长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要求,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要深刻把握人民法庭处于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第一线与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辩证统一关系。这个科学论断是对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规律的生动总结,强调了人民法庭在本质上仍属于审判部门,基础职能仍然是执法办案。同时也强调,人民法庭最大特点就是处于基层,处于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第一线,这既是人民法庭优势所在,也使得人民法庭以审判职能为基础衍生出多种社会职能,即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等等。《意见》以此科学论断为基点,坚持目标导向、战略导向、问题导向,以实现人民法庭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好集成司法体制改革成果,更好夯实基层基础,从而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第一,坚持目标导向,以“三个便于”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人民的需求和期待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方向和动力。随着交通便利化、诉讼服务信息化,人民法庭工作一直以来坚持的“两便”原则得以较好实现。新时代,人民群众追求解决的不再是温饱问题,也不仅仅是对物质文化的需求,而是在更高层次上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反映在司法领域就是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意见》为实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切实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在“两便”原则基础上,增加了“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原则。“三个便于”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它要求人民法庭立足审判职能,要实质性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强化诉源治理,有效降低辖区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成诉率,为坚持“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打下坚实基础。在人民法庭“案多事多人少”问题逐渐缓和过程中,要坚持人民法庭审判职能的基础地位,把实现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需要强调的是,“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仍是人民法庭布局、队伍建设、基础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原则。
第二,坚持战略导向,以“三个服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战略重心转移。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新变化,党和国家工作战略重心也发生重要转移,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顺应新变化,主动融入和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找准发力的切入点、结合点。现阶段党中央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推进共同富裕等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意见》把握党和国家战略部署的深远考虑和重大意义,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作为关键抓手,把“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作为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原则。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以“三个优化”积极回应人民法庭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就是时代的号角。在人民法庭调研活动中,深刻感受到“案多人少”“事多人少”是制约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矛盾。例如2020年,全国人民法庭受理案件419万件、审结416万件(均约占同期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审结案件的四分之一)。而截至今年6月,全国所有10145个人民法庭共有员额法官17927名、法官助理12765、书记员20151名,法官人均办案232件,不少地方超过300件。同时,调研中还发现部分地区人民法庭工作还存在思路不清晰、发展不均衡、功能定位不准确、布局与形势变化不适应、服务乡村振兴与基层社会治理作用不明显、管理保障水平不匹配等六大问题。对表主要矛盾和六大问题,《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就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人员管理机制改革、专门考核机制、建设保障、组织领导等九个方面作出35条规定。其中,“优化法庭布局”“优化队伍结构”“优化专业建设”把握了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发展客观规律,《意见》坚持“三个优化”的工作原则,要求将其贯彻到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具体举措中。
二、《意见》重点问题解读
从全国情况看,人民法庭在审判职能上存在差异性特征淡化、人案矛盾尖锐、高水平审判能力有欠缺、裁判规则供给不足等问题;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等综合职能上存在认识不清、界限不明、资源不足等问题;在自身建设上存在发展不平衡、保障不充分等问题。这些问题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树立系统思维,加强上级人民法院指导,积极争取地方党委领导、人民政府支持等才能推动解决,一些重大问题还需要中央统筹解决。
(一)关于优化人民法庭布局。优化人民法庭布局是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和基础。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交通和通讯状况等发生巨大变化,部分人民法庭的设置和布局已经滞后于新形势。有的法庭所处位置不仅不能便利群众诉讼,还增加群众诉累;有少数地区因为经济迅速发展,成为新的人口集聚地,但是没有设置人民法庭或者设置不足,给当地人民群众诉讼带来不便。《意见》主要是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从城乡差异入手,以人民法庭辖区范围为依据,区分城区法庭、城乡结合法庭、乡村法庭,综合考虑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信息化发展状况、参与乡村振兴和社会治理任务等因素,不断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局。
(二)关于优化人民法庭专业化建设。调研发现,基于经济社会发展、区域中心工作需要,近年来人民法庭专业化建设发展迅猛,成为人民法庭工作的新亮点。截至今年6月,全国共有专业人民法庭840个,其中单独设立332个,加挂设立508个。大部分专业化法庭实行跨地域管辖,只审理一类或几类案件,与院本部机关专业审判运行方式类似;加挂专业化法庭依托于综合性法庭,除审理一般案件外,还跨区域审理婚姻家庭、未成年人、劳动争议、物业纠纷、道路交通、环保旅游、金融、医疗等类型化案件。《意见》第5条根据人民法庭实际发展情况,坚持综合性与专业化相结合的发展思路,认为农村地区要继续加强和完善综合性人民法庭建设;城市近郊或者城区,可以由相关人民法庭专门或者集中负责审理新类型化案件;产业特色明显地区,可以由专业化人民法庭专门负责审理涉及特定区域或者特定产业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庭专业化建设要从实际出发,要有一定专业化案件数量基础,并且符合辖区社会治理实际需要。
(三)关于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总体部署,这是新发展阶段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使命,也是人民法庭发展的重大契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要紧扣“三农”工作重心从脱贫攻坚历史性转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后的新任务新要求,以司法手段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人民法庭处理的基层矛盾纠纷类型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紧密相关,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人民法庭受案类型将不断丰富,对其诉源治理水平和综合审判能力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意见》立足人民法庭执法办案基础职责,从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文明进步、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对“三农”、粮食安全战略、种业安全、“三权分置”等问题作出具体回应。
(四)关于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要有系统观念,要立足于人民法庭法定职责,增强服务大局的自觉性。“案多人少”“事多人少”是当前制约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矛盾,如何扭转案件增长趋势,提高“司法生产力”,建立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体制,把执法办案与参与社会治理等工作作为整体来统筹,是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调研发现,基层党委政府对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当中的作用均予充分肯定,也希望人民法庭能够发挥更大作用。现阶段人民法庭对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主要有两点顾虑:一是由于矛盾纠纷就是潜在的诉讼案件,担心参与辖区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公共事务过深,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审判;二是基于审判独立性和被动性特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和边界不好把握。因此,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自发探索居多,系统化、体系化机制建设不足。大多人民法庭干警长期接触基层、直面人民群众矛盾纠纷,有强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责任感和情怀,深刻明白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法庭最重要职能,但是需要与其他基层组织形成化解合力。对此,《意见》从推动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明确参与基层治理途径、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和基层法治建设、完善相关纠纷审理规则等方面作出规范。
一是推动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近年来,诉讼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但问题根源在基层社会治理,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推动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对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人民法庭和基层党委之间关系作了规定,《意见》第10条据此强调,人民法庭要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社会治理框架,充分利用辖区党委政府组织优势,明确服务辖区大局司法需求,有的放矢做好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对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同时,尊重人民法庭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服务于基层党委政府,以更大力度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实践中,要注重推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实效性,凸显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二是明确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途径。2014年制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指出,人民法庭要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但是对如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则没有明确,这是实践中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之一。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实践表明,社会问题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特点。以矛盾纠纷是否发生及形成诉讼为标准,可以分为潜在纠纷、未成诉纠纷、成诉纠纷。对于潜在纠纷,要加强源头治理;对于未成诉纠纷,要加强对各类调解指导;对于成诉纠纷,要加强执法办案。其中,人民法庭参与源头治理时容易与行政等部门的职能混淆。
为进一步明晰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途径,《意见》第11条规定,对没有形成纠纷但具有潜在风险的社会问题,可以向乡镇、社区有关单位提出法律风险防控预案;对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发现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应当通过司法建议、白皮书、大数据研究报告等方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基层组织、社会公众反馈,服务科学决策;对已经发生矛盾纠纷的社会问题,可以提出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应裁判尺度,推动社会力量进行诉讼前化解,但是不宜在诉讼程序外对已经成诉的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必须注意的是,当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无法准确把握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途径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本条规定实际上从另一角度明确肯定了人民法庭可以依法有序提前介入到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中。调研过程中,北京市大兴区、重庆市铜梁区等地党委政府对人民法庭提前介入重大工程、突发事件、中心工作取得的良好效果均给予充分肯定。
三是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和基层法治建设。调研发现,人民法庭在编干警中,本科以上学历干警总数达27000多名,占法庭在编干警比例超过80%。《意见》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服务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在第12、13条提出要推动建立以人民法庭为重要支点的基层社会法治体系,推动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立足人民法庭法定职责,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这要求人民法庭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利用多方力量、多种平台加强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努力降低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数量,推动建立以人民法庭为重要支点的、多层次的、多元化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因为只有在解决案件数量高位运行问题后,“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原则才能得以有效实现,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才有令人信服的基础。实践中,部分人民法庭在现阶段人力资源较为紧缺,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时更要学习优秀经验和方式方法,要以先进经验为引领,既要量力而行,更要尽力而为。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推广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工作方式,推动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广泛对接基层解纷力量,形成基层多元解纷网络,在线开展案件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
四是完善相关纠纷审理规则。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新变化,社会利益格局大调整,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案件类型不断丰富,对人民法庭综合审判能力提出新要求。实践中,法律供给不足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例如集体资产分割条件、成员资格认定、拆迁腾退合同性质、家庭关系变动对“户”内成员界定及财产分割等缺乏明确裁判规则。基于此,《意见》第14条规定,对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辖区内反映强烈、处理经验成熟的问题以纪要、审判指南、参考性案例等方式及时明确裁判指引。这在实践中要求涉及一些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乃至历史遗留案件,在一审判决后,上级人民法院不能轻易回避矛盾,要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入了解纠纷发生的背景动机,不能因为一些轻微瑕疵随意对案件发回重审。
(五)关于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进入新发展阶段,必须更加注重共同富裕问题,要始终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九大提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法庭是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应当紧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紧紧抓住基层和乡村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庭工作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服务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新期待。调研发现,“一站式”建设有待根据各地人民法庭需求分类分步骤推进,信息化应用效果、繁简分流改革均有待进一步深化,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执行机制有待完善,这些问题成为人民法庭服务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制约因素。《意见》从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提升一站式诉讼服务能力、完善直接立案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推动解决送达难、推进直接执行机制等六个方面作出规范,提出要妥善处理民生案件,坚持因地制宜推进一站式建设、不搞“一刀切”,推进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或者基层法院派驻立案机制和跨域立案服务,贯彻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要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发挥电子送达、集约化送达和网格员送达优势推动解决送达难,探索部分案件根据情况由人民法庭直接执行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派驻执行组执行的工作机制,同时防范廉政风险。
(六)关于人民法庭人员管理。从现状看,人员配备不足、人才流失、法官断层问题是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在城区法庭和城乡结合法庭体现在“人案矛盾”比较突出,案件较多、人力资源不足。在乡村法庭则体现在“人庭矛盾”,即法庭比较多,基层社会治理任务较多,人员较少。在参与社会治理上,专业人民法庭参与行业或者专项治理较为积极;案件少的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比较主动;案多人少的法庭基本上没有时间和精力主动参与日常基层社会治理。
《意见》第21条至第25条,从完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探索建立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干部锻炼培养机制、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加强履职保障等五个方面进行规定。实践中需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员力量要向人民法庭倾斜。当前改革背景下,单纯靠增加编制和人员解决“人案矛盾”和“人事矛盾”难以为继。同时随着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任务越来越重,相对于院机关审判部门的非办案任务越来越多,所以人员编制一定要向人民法庭倾斜,要大力配强审判辅助力量。
二是《意见》第22条强调,每个人民法庭至少配备1名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1名司法警察或者安保人员;这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人民法庭除了执法办案任务以外,还承担着诉源治理、法治宣教等综合任务,前述四类人员配备为最低配置,有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3名审判员。目前,不符合该要求的人民法庭应当尽快落实。
三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同一辖区内,各人民法庭所承担的案件数与配备的编制数之间普遍难成正比。基于此,《意见》规定要结合四级人民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高级人民法院协调编制部门在省级层面建立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在核定编制内将编制向案件数量多、基层社会治理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倾斜。
四是强化人民法庭干部锻炼培养基地作用。干部锻炼方面,《意见》规定新入职和新晋升人员要选派或者优先到人民法庭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人民法庭干警边缘化,还要建立院机关与人民法庭人员之间定期轮岗交流等机制,人民法庭庭长任职满一定年限要进行交流。干部培养方面,要在提拔晋升时适度向长期在人民法庭工作的干警倾斜,同等条件下,人民法庭庭长优先选配为基层人民法院院领导;入额遴选,具有三年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法官助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额;中级人民法院遴选,应当接收适当比例具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法官。
五是聘用制书记员招录培养。各地普遍反映,聘用制书记员在人民法庭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因为招录和待遇问题已经成为人民法庭干警中最不稳定的群体。因此,《意见》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协调人事部门,建立招录便捷机制和定向培养机制。关于待遇问题,有的部门认为由于财政政策原因,不宜在本条中明确规定,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意见》第30条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切实解决聘用制书记员的实际困难。
六是加强履职保障。调研发现,大多数人民法庭干警工作量呈饱和状态,且相比院机关审判部门履职保障更为迫切。《意见》第25条从精准培训、不实举报处理、遭受人身威胁的保护、落实抚恤政策、鼓励投保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途径,有针对性地提供履职保障。实践中,这些履职保障措施都需要基层人民法院党组积极协调落实。
(七)关于人民法庭专门考核。按照工作性质,大致可以将人民法庭的工作分为三类:一是执法办案,除审判外,部分人民法庭承担立案、执行工作;二是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辖区重点工作、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司法服务保障性工作;三是党建、队建、后勤保障、基础设施等建设工作。
调研发现,人民法庭参与第二类工作方式多样,工作效果难以准确量化、确定考核权重,人民法庭大量该类工作没有纳入考核体系,缺乏激励机制。人民法庭干警普遍呼吁建立专门考核机制。为回应干警呼声、解决这一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梳理总结各地经验,反复论证,认为人民法庭工作任务繁重,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指导调解等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和时间,如不纳入考核,则不能准确体现人民法庭干警的付出。另外,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目前主要依靠人民法庭干警特别是庭长的政治自觉,长此以往,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将受影响。为此,《意见》第26、27条对人民法庭专门考核体系作了规定。
一是强调考核要符合人民法庭工作规律和司法规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坚决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考评项目和指标。
二是规定考核内容时,要综合考虑执法办案、指导调解、诉源治理,重点考核“化解矛盾”的质效。
三是为了制定合乎规律、更为科学的人民法庭专门考核机制,鼓励乡村振兴服务任务重、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好的基层人民法院先行先试,为其他地方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四是为更好发挥人民法庭“两个平台”的作用,《意见》第32条还规定“两个平台”建设情况应当作为人民法庭工作的考核内容。
(八)关于人民法庭建设保障。人民法庭高质量发展还需要高水平保障机制,这是贯彻“强基导向”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人民法庭基础建设提速升级。其中,经费保障迅速增长,“十三五”期间净增长2.2倍;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部分地区科技法庭配备率达到100%。但调研也发现,不少地区人民法庭保障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个别人民法庭建设情况不容乐观。《意见》从基础设施建设、安保工作、经费保障制度、购买社会化服务、“两个平台”建设等五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对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总体要求。实践中发现,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基建工作不能适应人民法庭新需求;有的人民法庭建设面积不达标,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紧缺;有的人民法庭基础设施设备投入使用时间较长,残旧坏损情况比较普遍;有的执法办案车辆老旧,用车紧张;截至2021年6月,尚有1317个人民法庭没有安装统一标识,个别人民法庭还存在名称不规范问题。因此,《意见》针对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求高级人民法院承担主体责任,“十四五”期间内,要实现人民法庭办公办案和辅助用房的充分保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得到显著加强,业务装备配备水平得到较大提升,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网上开庭等信息化设施设备配备齐全,信息化建设应用效果进一步强化,人民法庭外观标识完全统一,人民法庭工作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二是加强安保工作。人民法庭安保工作形势比较严峻,全国平均每个人民法庭不足1名安保人员,不少人民法庭仅配备金属检测门,其他监控和安保设施缺失,有的地方人民法庭安全检查装备配备不到五成。针对前述状况,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意见》再次对人民法庭安保工作作出强调,并对重点风险防控举措作了细化。基层法院院长、人民法庭庭长作为安保责任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做好安保工作,切不可对安保风险无动于衷,听之任之。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各地普遍反映经费保障只能满足日常办案需求,人民法庭维修等临时性支出和信息化建设经费缺口较大。人财物省级统管背景下,《意见》第30条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于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振兴、服务辖区社会治理等地方事权,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财政支持;对于人财物省级统管地区,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负有争取协调省级有关部门下放人民法庭新建、维修等经费项目审批权的义务。与此同时,仍然可以争取辖区党委政府保障人民法庭高水平建设、继续落实好人民法庭庭长职级待遇和干警工作津贴、补贴等政策。调研可以看出,地方“人财物”保障与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工作呈正向关系,即基础建设较好的人民法庭也是辖区党委政府支持比较到位、基层社会治理效果较好的法庭。
四是规范化、规模化购买社会化服务。购买社会化服务是不少地方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庭人力资源紧张的成功经验之一,以点破面,以经济资源换人力资源,效果很好。调研发现,目前人民法庭非在编人员(含聘用制人员以及第三方用工人员)共计3.2万余人,基本与在编干警数量持平,在人员编制短期内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可以推动购买社会化服务规模化,缓解人民法庭人员紧缺,同时注意规范化建设,防止廉洁风险。《意见》第31条对购买社会化服务作出了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推动社会化服务购买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统筹保障,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确定社会化购买规模,最大可能解决人力资源紧张问题。
五是持续推进“两个平台”建设。2019年11月8日,人民法庭“两个平台”正式上线。人民法庭工作平台功能定位为注重分析管理,人民法庭信息平台为注重舆论宣传。《意见》第32条对“两个平台”建设作出了规定。目前,“两个平台”仍是新生事物,其应用推广和管理创新还不够,各地人民法院应当把人民法庭“两个平台”建设情况作为工作考核内容,激励效能发挥。
(九)关于人民法庭工作的组织领导。《意见》第33到35条从党的建设、汇报协调、工作机制三个方面对人民法庭工作的组织领导作出了规定。
一是坚定不移地加强党的建设。人民法庭党建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推进人民法庭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党建工作应当引领人民法庭工作全过程,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在队伍建设、司法管理、廉洁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学会创新人民法庭党建模式,不能以人员少、工作多、任务重忽视党建工作。不少人民法庭党建品牌建设非常具有特色,在队伍建设、审判工作乃至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是向辖区党委汇报协调。辖区党委政府既是人民法庭司法服务保障对象,也是人民法庭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人民法庭工作必须服务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同样也有赖党委政府实实在在的支持。《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法院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就人民法庭工作向当地党委作专题汇报,推动把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总体工作格局,寻求辖区党委在人力资源、职级待遇、经费保障等方方面面的支持,切实解决人民法庭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如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切实推动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是完善管理工作机制。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司法管理机制高质高效,需要将人民法院工作重心下移到人民法庭。人民法庭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专门规定的机构,其工作内容对内包括执法办案、政治建设、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安全保障等,对外还包括诉源治理、指导调解等内容,综合性较强,任何一个职能部门均无法有效直接管理。基于此,《意见》从三个层面对人民法庭的司法管理予以规定。第一层面要求地方三级人民法院院长亲自统筹人民法庭工作,把人民法庭工作当做“一把手”工程,将人民法院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基础。第二层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院领导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确定1-2个人民法庭联系点,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这是因为人民法庭只设立在基层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领导如不深入开展调研,很难正确认识人民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第三层面发挥人民法庭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实际作用,实质上要求明确小组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归口管理,定期研究解决人民法庭工作中的问题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