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安排部署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工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陕西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决策部署和关于稳就业稳增长工作要求,3月23日,陕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依法防控疫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进一步安排部署。
《通知》指出,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法律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司法厅《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方案》《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指引》《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省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等文件,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在做好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工作的同时,推动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通知》强调,要努力满足各类法律服务需求,精准有序推动复工复产。根据疫情分区分级防控策略,准确把握现阶段社会法律服务特点,有效调配、布局法律服务资源,着力加强法律服务针对性有效性。要科学评估、统筹安排,有序恢复法律服务机构和实体平台执业。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军人、公安民警、志愿者等群体提出律师、法律援助、公证、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实际提供上门服务,减免相关费用。要做好复工复产决策合法性审查,编制发布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指引,做好分专题政策解读,及时回应企业关切。
《通知》要求,要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协助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复产,为企业作出复工复产决策把好法律关、政策关。协助企业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确保企业和员工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推动相关支持举措精准落地,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合规管理,帮助企业防范各类法律风险。深入开展涉企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好重点行业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贫困劳动力的法律帮扶,为企业破产重整提供法律服务。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协助党委政府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通知》强调,要积极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适当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探索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切实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深化“法援惠民生”活动,开展“情暖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加大公证服务保障力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减免公证费用。做好疫情期间不可抗力事项的公证证明和证据保全。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优势作用,积极开展涉疫情医疗纠纷等鉴定工作,全力支持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仲裁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互联网仲裁系统建设,加大仲裁调解工作力度。
《通知》要求,要打造多样化法律服务平台载体。开通“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专区(线),部署开展企业复工复产“法治体检”专项行动,开辟“复工复产”法律服务绿色通道。组建律师建言献策工作组,组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团,组建法律服务党员先锋队。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法律服务咨询问题进行权威解答,为企业提供全业务全时空法律咨询服务。及时发布指导案例,用鲜活生动的案例推动法律服务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走深走实走细。
《通知》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措施、迅速行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要开展指导服务,省厅各职能处(室、局)要按照职责分工的指导相关行业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工作。要强化协调督导,加强对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系列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平台、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法律服务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展现法律服务队伍的良好精神风貌和社会形象。
附: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决策部署和关于稳就业稳增长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依法防控疫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法律服务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省司法厅《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方案》,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省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在做好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工作的同时,推动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2.认真贯彻落实省司法厅《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指引》。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依法防控疫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3.认真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
二、努力满足各类法律服务需求,精准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4.准确把握现阶段社会法律服务特点。根据疫情分区分级防控策略,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社会稳定、脱贫攻坚、农业生产、基本民生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及时总结分析、精准研判,有效调配、布局法律服务资源,努力满足各类法律服务需求。
5.着力加强法律服务针对性有效性。统筹、整合本地法 律服务资源,针对不同主体、不同阶段、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需求,部署、指导、组织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热线、实体平台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和项目,提供精准、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6.有序恢复法律服务机构和实体平台执业。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跟进当地党委、政府关于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和精准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对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实体平台的自身疫情防控和恢复执业进行科学评估、统筹安排, 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稳妥、逐步有序恢复执业。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点多、线长、面广的优势,广泛收集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和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提供普及化、一体化、精准化服务,及时回应、直接办理或有效转办,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加强执业监管,维护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7.减免防疫一线人员法律服务费用。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军人、公安民警、志愿者等群体提出的律师、法律援助、公证、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实际提供上门服务,减免相关费用。
8.做好复工复产决策合法性审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做好有关部门出台复工复产政策举措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律论证工作,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政策,当好法治参谋助手。要针对工人返工难、物流运输难、供应链运转不畅、企业资金链紧张、防疫物资缺乏等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突出问题,优先做好交通运输、财税金融、劳务返岗、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政策举措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推动政策跑在受困企业前面。协助党委政府对前期制定出台的对企业复工复产有影响的疫情防控政策进行梳理,对于需要调整清理的,在做好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工作建议。
9.编制发布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指引。组织律师对与企业复工复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央和地方政策文件、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性举措等进行汇编整理,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全流程法律指引。通过在政府官网、公共法律服务网发布,在村(居)法律顾问微信群推送等形式,第一时间让复工复产企业知悉掌握。
10.做好分专题政策解读。针对复工复产企业普遍关心的政策性金融、减费降税、社会保险延期缴纳等政策举措,组织相关专业领域律师撰写解读文章,制作宣讲视频,从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实务指引等方面加强宣讲解读,分专题刊发推送,及时回应企业关切。
三、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11.协助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复产。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要研究吃透中央和地方政策法规精神,为企业作出复工复产决策把好法律关、政策关。协助企业依法履行复工复产相关报批或备案程序,对有条件转产各类紧缺应急物资的企业,协助其尽快获得生产许可资质。
12.协助企业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组织律师协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员工健康检测、工作场所防控、员工个人防护等作出明确规定,做好面向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法治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确保企业和员工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按照各地关于企业延期复工、灵活安排用工等规定,及时纠正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用工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提供个性化、多元化解决方案。
13.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组织律师协助企业梳理可适用的金融、税收、社保等支持性举措,准备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和法律审查意见等,推动相关支持举措精准落地,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推进企业加强产业链协作,为上下游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托管经营、承包租赁等提供法律支撑。
14.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合规管理。组织律师协助企业依法开展线上交易,为企业在线谈判、签订合同、尽职调查等提供法律服务。加强生产销售合规管理,特别是防疫应急物资在销售许可、市场定价、产品质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等环节的合规管理。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做好试剂药品、疫苗研发、生物医药、医疗设备相关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转让和打击侵权假冒等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5.帮助企业防范各类法律风险。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合同违约、债权债务等问题,协助做好协商谈判以及合同中止、变更、解除等工作,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做好涉企业诉讼、仲裁案件辩护代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通过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等方式,推进案件依法稳妥审理,协助困难企业申请减免诉讼费、仲裁费。
16.深入开展涉企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协助有关部门对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企业集中区域开展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引导企业采用在线调解等方式,及时化解物业租赁、劳务合同等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激化。针对部分企业稳岗压力大、重点群体就业难等突出矛盾,及时介入、主动服务,做好心理疏导、矛盾调处等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组织律师通过网上接待、网上办理等方式,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访接待工作。
17.做好重点行业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等,各级律师协会要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沟通联系,在争取信贷资金、财政补助以及延期还款、旅游服务保证金退还等方面,提供务实有效法律服务。组织引导律师为生态恢复综合治理、重大污染损害赔偿等提供法律服务。
18.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贫困劳动力的法律帮扶。组织律师主动了解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特殊困难,帮助企业争取各类扶持政策,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不良征信记录等问题,为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开展“法治扶贫”,为农民工特别是贫困劳动力有序返岗提供法律帮助,为农民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就业和劳务纠纷等提供法律援助。
19.为企业破产重整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协助已接管企业做好复工申请、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对于生产或者可转产防疫应急物资的破产企业,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为破产企业恢复生产创造条件。
20.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帮助在全球供应链有重要影响的龙头企业和出口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提供开具不可抗力证明、检验检疫、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相关法律服务,协助企业积极应对因受疫情影响引发的涉外诉讼、仲裁。协助党委政府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强招商引资合同管理,确保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落地。
四、积极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21.适当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于群众因疫情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与相关部门研究建立信息共享和衔接协作机制, 依法合理审查经济困难标准,明确免于审查经济困难的人员范围。探索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因疫情无法提供困难证明的申请人可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等紧急或者特殊案件,可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22.切实保障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认真组织办理涉疫情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加强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充分利用远程视频、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值班律师“在场”的法定要求,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因疫情延误行使管辖权异议、举证、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权益的,指导当事人通过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23.深化“法援惠民生”活动。充分利用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做好农民工欠薪线索收集、留言咨询解答、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工作。开展“情暖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将讨薪农民工纳入“中彩金”法律援助重点项目,动员“1+1”行动律师优先服务被欠薪农民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4.加大公证服务保障力度。公证机构要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尝还、资金周转、扩大融资等困难,提供有针对性的公证服务。银行及信贷机构决定延长企业还款期限的,及时提供合同延期、协议变更等公证服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减免公证费用。
25.做好疫情期间不可抗力事项的公证证明和证据保全。 对疫情期间已经发生的当事人主张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事实,公证机构要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公证证明或证据保全, 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在合同履行、责任免除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强化矛盾预防,切实减少法律纠纷。
26.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优势作用。根据当地疫情防控统一部署,依法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
27.积极开展涉疫情医疗纠纷等鉴定工作。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人民调解机构等部门,积极开展疫情相关医疗纠纷、伤残等级、保险理赔等涉及到的鉴定工作,为诉讼活动、行政执法和纠纷解决提供证据支持。坚持依法快速审查受理,审慎科学实施鉴定,高效出具专业鉴定意见。
28.全力支持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濒危与保护等级鉴定,野生动植物损害类型、范围和程度鉴定等,及时提供高效、专业的司法鉴定服务,助力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29.加强仲裁工作力度。仲裁案件确需线下开庭审理、延期审理不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可依法依规延期审理。仲裁裁决结果可能有利于复工复产的,要快审快结。慎用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保全等措施。
30.加快推进互联网仲裁系统建设。加强互联网仲裁线上办案系统、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工作推进和协调,动员组织互联网仲裁系统技术研发机构与仲栽机构的对接,协调本区域内仲裁机构间互联网仲裁系统技术的对口支援。
31.加大仲裁调解工作力度。仲裁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纠纷调解组织的协调联动,积极引导、支持当事人尽可能运用调解方式妥善解决纠纷。组织仲裁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针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及疫情后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分析,主动为企业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提供专业意见。
32.开展涉企纠纷排查调解活动。针对企业因疫情引发的生产经营、合同履行、金融借贷、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调解组织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及时调处,促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要把涉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的矛盾纠纷作为排查调处工作重点,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打造多样化法律服务平台载体
33.开通“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专区(线)。在陕西法律服务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热线平台,开通“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专区(线)。
34.部署开展企业复工复产“法治体检”专项行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尽快会同当地工商联及商会等,开展企业复工复产“法治体检”专项公益法律服务行动。主动对接工业园区、工矿企业等,通过远程办公、网络问诊、线上服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在法律政策宣讲、法律风险防范、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提供多样化、差异化、精准化服务,助力企业解难题、防风险、保经营、促发展。
35.开辟“复工复产”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实体平台要开通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所需律师、公证、鉴定、仲裁服务需求以及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需求,要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确保服务质量和公平性的前提下,优先受理、快速办理。推行法律援助预约服务,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农民工到窗口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日指派。
36.组建律师建言献策工作组。组建以律师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主体的建言献策工作组,向律师行业广泛征集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同时对网络、热线平台汇集的企业法律咨询信息加强大数据分析,梳理企业反映强烈的普遍问题,由建言献策工作组研究提出立法修法或政策举措建议,分级分层向立法机关、有关部门反馈。
37.组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团。各地要组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团、律师志愿者服务团、法律顾问服务团等,向工商企业公开联系方式,开通网络、电话、微信等咨询渠道,随时随地接受企业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38.组建法律服务党员先锋队。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行业要组建党员先锋队,充分发挥行业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在服务和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中冲在前、做表率。
39.提供全业务全时空法律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法律服务咨询问题进行权威解答。更加注重发挥网络平台、热线平台作用,提供7x24小时不间断咨询服务。
40.及时发布指导案例。注意收集企业复工复产公益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分行业、分专业整理汇编、定期发布、以案释法,用鲜活生动的案例推动法律服务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走深走实走细。
六、工作保障
4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统一思想,强化措施、迅速行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活动。
42.开展指导服务。省厅政府法律事务处负责指导仲裁机构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工作;厅律师工作处负责指导律师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工作;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人民调解组织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工作;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负责指导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行业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工作。
43.强化协调督导。省厅将成立工作组,对各地贯彻落实省厅关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系列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厅相关处(室)指定一名处级联络员负责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建立问题反映和协调解决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44.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多平台、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法律服务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引导服务需求,树立模范典型,强化正面引导,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展现法律服务队伍的良好精神风貌和社会形象。
陕西省司法厅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