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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柔情执法 挽救失足中学生

“姐姐,我知道错了,我该怎么办?我会坐牢吗?”一双纯洁无邪的双眼,流露着悔恨的泪水。看着眼前翩翩少年,只因自己一时的冲动而伤害到了同班的同学,犯下了错,办理此案的员额检察官刘晓丽,一时不知如何去宽慰他,只能微微一笑,示意他不要着急,更不要害怕。

 

 

“我们走访了双方家长,仔细询问了两名当事学生及其他同学,可以说这起案件既不算校园欺凌,也不存在主观恶意伤害,只是同学之间的打闹造成的,如何刑事和解便涌上了我的心头”,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刘晓丽如是说。

2017年6月24日傍晚七时,在吴起县某中学初三教室内,学生们正在埋头苦学,面对着临近的中考,教室内的气氛难免有些压抑。此时,王可可(化名)同学(未满18周岁)因为琐事与同班的另一名女生发生争执,正处于青春期,且又面临中考的压力,王可可怒火中烧,一气之下伸出拳头朝着该女生的鼻子打去,没曾想到将该女生打倒在地。后经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可可不知所措,虽被当地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取保候审,但会不会被起诉,尤其是会不会对他的未来学业和成长造成影响,始终成为王可可的一个心结。

 

 

“‘重’保护,‘轻’打击,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是我们检察机关一贯主张的未检工作思路。但比挽救更重要的是做到教育与感化,确保该名学生以此为戒,做一名守法公民,不再犯错”。这是该院检察长冯海龙在听取案件汇报后,给办案人员做出的指导性意见。

得到院领导的充分认可后,刘晓丽检察官快马加鞭,迅速开展对双方当事人的走访工作,主动为双方搭桥牵线,特别是动之以情地告诉受害人家长,一旦王可可受到刑事起诉,将会对他的一生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可能会断送他的前途。

于是同时,刘晓丽检察官也对王可可进行了数次的传唤,一次次地用实际案例对王可可进行教育,让他充分地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

最终,受害人的家长认可了检察官的想法,王可可的家长也积极赔偿了相关费用,获得了对方的谅解。2018年5月25日,针对中学生王可可的故意伤害案,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不起诉,一场挽救、教育与感化涉罪未成年人的工作落下帷幕,在王可可及其家长与检察官刘晓丽的脸上露出了会心的笑容,王可可也因此考取了某学校,继续完成着自己的学业。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