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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订反家暴法办法:家暴孕妇者 公安24小时内出具告诫书

针对家暴加害者,广东挥出法律利剑。27日,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拟在既有反家暴法的基础上,一方面推出更多细致有效的举措,向家庭暴力行为说不,另一方面也致力于提供更健全的服务保障,帮助家暴受害者走出创伤期。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草案在对家暴加害者予以告诫书警示上细化了对象和情形,对于老弱病残及孕妇、哺乳期妇女实施家暴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报案的24小时内出具告诫书,这将加大对家暴行为的警告惩戒力度。

广东省家暴案件量大面广

近日,某知名博主曝光的家暴视频再次把“反家暴”话题推向了舆论中心。事实上,对于广东而言,反家暴形势迫在眉睫也得到了数据印证。省人大社会委在提交的办法草案说明中透露,2016—2018年,全省妇联系统共受理家庭暴力信访14172件,约占信访总量1/5,且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在2016—2017年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我省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量居全国第一,总体上呈现量大面广、形式多、举证难等特征。

正是鉴于当前紧迫形势,反家暴办法作为预备项目被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对于此次立法的动机,省人大社会委负责人表示,我省因家暴而导致的民转刑重大案件也时有发生,家暴现象不容忽视。社会上仍普遍存在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有的职能部门对家庭暴力“不想管”,反家庭暴力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公安机关处置家暴案件不规范,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不足等,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职责,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有效实施。

虽然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实施,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性,实践中也陆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地方立法予以细化和明确。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山东、湖北、湖南3个省先后制定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

细化人身保护令规定

在现有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框架内,此次办法草案重点对上位法设定的预防教育、投诉处置、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进行补充、细化、延伸。

在制度设计上,办法草案明确把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编制反家庭暴力信息资源目录,采集、统计反家庭暴力信息数据,逐步实现反家暴信息资源共享。

目前,家暴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这被视为是受害者的法律“盾牌”。对此,办法草案细化了对人身保护令申请主体范围、具体措施以及协助执行的规定。

与反家暴法相比,办法草案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代为申请权增加了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临时庇护场所和福利机构等4个主体;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人身保护令后24小时内核实情况,告知加害人遵守保护令,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违反保护令,需及时出警处置,并向法院通报。保护令执行期间,对受害人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加害人,还要继续履行义务。

对于较轻的家暴行为,反家暴法确立了由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的制度。办法草案明确了四种适用情形,对于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或曾因家暴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以及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暴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自受理报案起24小时内出具。而事实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公安机关也可当场出具告诫书。

庇护场所为受害者提供食宿

在加大对家暴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办法草案对家暴受害者也给予更多帮扶办法。

按照草案规定,对于受害者,县级或者设区市的政府可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与救助场所分设,不得将家庭暴力受害人与其他救助人员混合安置。

对于这些接受庇护的受害者,将根据性别、年龄分类分区救助,并提供食宿等生活帮助,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则由专人陪护和照顾。经济困难的受害人还可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符合条件者由民政部门优先给予临时救助。

妇联组织在反家暴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此次办法草案也计划赋予妇联查处建议权,当妇联要求有关单位处置家暴行为时,有关单位应当处置并予以答复。

此外,办法草案也明确建立家事调查制度,要求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民事诉讼案件时,可以委托家事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相关调查报告提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