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编制《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为了保障您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实现高效率、高质量办理复议案件。
辽宁省司法厅编制了《行政复议申请指南》,申请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考指南内容向有受理权的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避免申请人“走弯路”,既节省时间又快捷方便。
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递交,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举例:对××市××区××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局申请。
例外情况:对海关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举例:对沈阳等14个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举例:对辽宁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仍应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举例:对××市××区××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