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忠诚保平安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天津法院三年审理涉妇女儿童犯罪案件929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妇联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2016—2018年度天津法院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发布10个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据白皮书显示,天津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16年至2018年,全市法院共审理一审涉及妇女儿童的犯罪案件929件,结案率97%;全市法院共受理原告为女性,涉及婚姻家庭、抚养、继承、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土地承包、拆迁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等一审案件6.35万件。

  近年来,天津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推动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纠纷协调解决机制,积极构建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建立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工作机制,建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动机制、反家庭暴力联防联动机制,打造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新格局。

  下一步,天津法院将不断加大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力度,探索诉讼制度创新,推进审判机构专业化、审判场所柔性化建设,强化审判调研指导和典型案例引导,为天津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据介绍,全市各级妇联组织深入实施“巾帼权益保障行动”,坚持问题导向、资源下沉、精准服务,不断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持续优化男女平等的社会环境,累计纠正17起涉及55个部门、115个职位,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行为;建立17个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为妇女提供专业法律心理服务;打造“一信一访一线一网”四级妇联信访网络,年均处理来信来访8000余件,提供法律援助179件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逾千万元。市妇联将紧紧把握妇女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普通基层妇女为重点,实施“法润巾帼志”“保障巾帼权”“情暖巾帼心”立体化维权工程。

  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依法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劳动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依法严厉打击虐待、伤害、遗弃妇女的犯罪行为,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依法充分保障妇女权益的鲜明态度,弘扬和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

  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4年10月,李某入职被告某公司。2016年11月李某怀孕,2017年7月底开始休产假。2017年10月,李某被告知办公地址由和平区搬迁至宁河区。同年12月5日,李某产假期满,进入哺乳期,欲申请集中休哺乳假被拒绝,12月6日李某以产后腰疼为由申请休病假。

  在此期间,因办公地点搬迁,上班不便,李某询问班车、哺乳时间等问题,公司表示李某不用上班也不提供班车,并且告知其2018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8年2月,李某发现未发放工资,与被告沟通合同履行问题无果。

  同年4月20日,该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6月6日李某到岗上班,被公司拒绝。李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2017年12月6日原告休病假,2018年3月6日三个月医疗期满李某未到岗工作,属于旷工,至2018年4月20日旷工达44天,主张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行为合法。

  裁判结果

  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虽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1月31日期满,但李某尚处于哺乳期,故应顺延至哺乳期满(2018年6月5日)。

  被告自2018年2月开始不再发放李某工资,且在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行为显属不当。被告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此时李某尚处于病假期间,如病假期满,被告应当通知李某到岗,如其身体条件不能复岗,应就后续问题如何履行进行协商处理。然而,被告既未告知期满情况,也未要求李某限期到岗或提供身体条件证明,即解除劳动合同亦属不当。

  因此,被告解除合同行为应确认违法。综合李某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判决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支付李某赔偿金44800元。

  此案系依法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存在偏见,认为孕、产妇很可能会因家庭负担加重而影响正常工作,因此找借口辞退处于孕、产期的女职工。这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的“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的法律精神相悖。此案的审理依法支持了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诉求,为用人单位随意解除与女职工劳动关系、侵害女职工利益的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

  刘某遗弃残疾妻子与未成年子女案

  2009年,被告人刘某(男)与马某某(女)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某甲。2012年马某某因交通事故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肇事方赔偿马某某人民币48万元,其中18万元被刘某以接送妻子看病为由购买汽车一辆,剩余30万元存至马某某个人银行账户。

  2013年,刘某谎称自己患有肺结核病,将妻子和孩子送至岳父马某甲家,由其代为照顾。其间,马某某与刘某甲生活费等费用由马某甲承担。2015年10月,刘某将马某某带至银行,取走交通事故赔偿款30万元,并自行使用、挥霍。

  马某某因此事将刘某诉至武清区法院。法院多次进行调解、教育,但刘某仍拒绝照顾妻儿,拒绝给付扶养费、医药费、生活费等费用,且拒不归还本属于马某某的30万元。经马某甲报警,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武清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患病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以及年幼的孩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此案系遗弃妇女的典型案例,无论是在法理还是在道德伦理上,都具有警示意义。在此案中,被告人将本人之义务转嫁他人,不履行法定扶养、照顾义务,符合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的不履责行为令其患病妻子生活困厄交加,使其未成年儿子的权益无法保障,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夫妻之间互敬互爱、互相帮扶、共渡难关是一个家庭赖以存在的基础。被告人作为家庭的“顶梁柱”,既无伦理上对配偶的敬爱帮扶,也没有道德上的良善与自律。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彰显了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