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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如何鉴定?四川首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成立

3月5日,四川省首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下文简称“四川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揭牌成立,标志着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正式拉开序幕。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陈久明,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赵乐晨参加授牌仪式。

  挂牌现场

  基本情况: 具备六个领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力

  “自从2004年沱江特大水污染案以来,国家就启动了环境损害研究,我们也参与了相关工作,2016年,司法部与环保部发文落实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程序上要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进行,程序上来讲更规范了。”四川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吕晓彤向红星新闻记者简要阐述了加入司法后的变化。

  四川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现具备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噪声、振动等)六个领域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力。

  工作原则: 遵循相应技术规范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吕晓彤告诉记者,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程序上要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在技术上要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

  简单来说,“首先要确定损害事实存在,并与某一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与基线对照判断损害的程度、范围等,然后确定损害的实物情况和环境价值。”

  吕晓彤提到,目前四川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一方面接受委托开展服务,另外,还承担着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技术支撑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技术研究和案例分析等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的设立,将有效解决长期困扰全省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鉴定难题,有利于提升各类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的办案效率,合理、合法地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提升公众、企业环保意识,促进形成全民共治格局。”在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赵乐晨看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构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基石。

  “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是有效应对环境挑战、深入开展环境损害赔偿、切实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迫切要求,是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也是推进环境司法深入开展的技术保障。”赵乐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