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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46条意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检察日报讯(记者李波 通讯员窦彦峰)近日,贵州省检察院印发了《贵州省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司法办案中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46条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从10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司法办案中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指导意见》指出,贵州省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最高检和省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正确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强调,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和认罪认罚从宽、快速办理制度,对凡属于违法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都应当坚决依法予以制裁和惩罚;凡属于合法的经营行为,都应该坚决予以保护。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最大程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负面影响。

  《指导意见》要求,要强化立案监督,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强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法律监督;正确行使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裁量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在作出司法决定前,一般应当主动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及其指定律师的意见,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自律、自治、调解等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好案件。引导、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