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25年!山东济宁“黑老大”闫现攀一审宣判
12月25日,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对闫现攀等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分三案审理)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闫现攀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闫现明、刘兴义、张建等32人二十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别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刘德华等13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闫现攀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成员聚敛的非法利益及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开始,被告人闫现攀纠集他人,通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汶上县白石镇、宁阳县为主要活动区域,以闫现攀为组织、领导者,以闫现明、刘兴义、张建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林让让、吴修坤、张全甲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实施犯罪购买枪支、弹药、砍刀、消防斧、镐把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强行取得矿山股份、承揽工程、抽取提成,恶意拖欠工资、工程款,高价摊派酒水,用廉价车辆、酒水折抵工资、工程款,攫取了大量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食宿,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用,进一步支撑了该组织更广泛插手民间纠纷,称霸一方,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现攀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对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他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