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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罚威慑促执行 北京朝阳法院通报拒执案件典型案例

近年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受案量一直居于全国前列,巨大的案件数量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2017年全年,朝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36864件,执结35498件。2018年截至8月底,朝阳法院已受理执行案件31984件。为此,朝阳法院以“三结合”为抓手,用刑罚强制力助力破解执行难,认真做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审判工作。

拒不报告财产担刑责

2014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月利率为3%。后甲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2014年4月,甲乙两公司与李某三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保证人李某同意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5月、6月,李某及其妻子闫某先后两次出具《偿还债务承诺书》,愿意以其二人名下全部财产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甲公司、李某夫妇二人均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乙公司将之诉诸法院。朝阳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1月5日作出判决:甲公司偿还乙公司借款2700余万元及利息,李某夫妇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夫妇也拒绝承担清偿责任。乙公司于2015年2月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5年、2017年两次责令李某和闫某报告财产情况,执行法官先后两次前往其家中说明情况,张贴公告,李某与闫某拒不报告名下财产,法院后于2017年9月12日对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决定。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后,二人被网上追逃,李某至今下落不明,闫某于2017年11月20日被抓获归案,其家属向法院缴纳人民币450万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上半年,闫某使用的银行卡内每月均有现金入账,达50余万元。闫某自述曾有美容、旅游等非生活必须性支出。最终闫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

本案的被执行人闫某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权威,经两次通知仍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法院罚款后仍拒不执行还款义务,名下有大额收入且有非生活性必要支出,明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是一起由执行部门发现并移送线索,刑事审判部门审结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件。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线索被移送公安机关,拒执罪作为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的最后一道底线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朝阳法院始终将打击拒执犯罪作为工作的一项重点,通过执行部门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起诉到刑事审判部门受审,通过审执联动、侦诉审联动共同打击拒执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七十万解两家八年恩怨

2005年滕某、李某、张某三人与梁某签订租赁协议,三人承租了梁某的土地并建造了10间库房和94间住房。三人后约定如遇国家拆迁补偿,必须经三人签字才可生效,张某的签字由其妹妹张某甲代为签署,三人委托张某甲对房屋经营管理。2008年,梁某又和张某甲的妹妹张某乙签订转让协议,将土地及400平方米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了张某乙。张某乙因身体不适,将地上的浴池和住房房租事宜委托给张某甲处理。

2010年,这块土地上的房子面临拆迁,张某甲在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并领走补偿款589万余元,其中有178万元属于滕某的份额,而张某甲并未将这些钱交予滕某。滕某了解到这件事后,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并遭受重大损失,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判决张某乙给付滕某赔偿款178万元,张某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后二审期间双方于2015年8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由张某甲、张某乙给付滕某125万元。

滕某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未得到钱款,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朝阳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向法庭提交了低保证明,为了核实该证明的真实性,法官与助理前往其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保中心调查取证,发现被告人仅靠退休工资维持生计,离婚后还单独抚养一名未成年子女,生活条件较为困难。经过法官数次耐心沟通和劝说,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告人携带70万元现金来到法院,现场交付给自诉人,并承诺将执行法官冻结的二人银行卡中的钱款划给自诉人,滕某也当场申请撤回自诉。至此,这起纠缠了两家人近8年的补偿款纠纷最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最终以自诉人撤诉方式结案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之一是“有能力执行”,且包含“有部分执行能力”,行为人能够维持一般人的生活水平,就可以推定其有部分履行的能力,但是也存在例外,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低保户就属于实践中的一种例外。对于自诉人来说,实现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往往是其最终诉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实属无奈之举。在难以追究被告人刑责,又想尽力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同时本着尊重自诉人意见的初衷,同意自诉人撤回自诉,最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捕前再调解追回补偿款

2010年11月18日,王某作为甲方与乙方何某签订《网吧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向何某提供经营网吧的有关证照、监控设备、电脑等,协助办理网吧过户手续,转让费65万元,违约金为20万元,双方签约时先行支付35万元。何某支付了第一期的35万元后,拉走了监控器等物品。后在过户过程中,王某未能及时准确提供变更所需的资质文件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吧过户手续无法办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何某在继续履行过程中未继续依约支付30万元尾款,未就其他事项变更履行相应义务,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构成违约,于2016年9月13日判令王某返还何某35万元,赔偿何某损失3万元,双方各自向对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向何某返还收取的35万元,案件于2017年1月18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找到王某时,王某称其两套房子都卖了,没有能力支付,这是怎么一回事?原来就在一审判决作出不到20天的时间里,王某就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住房以人民币769万元出售。第三人于2016年9月30日至12月支付王某人民币400万元,2017年3月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王某369万元。因拒不执行判决,王某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28日被执行法官决定拘留。拘留期间,王某表示认识到了错误,愿意履行判决。

然后王某却食言了,从拘留所出来后他再次拒绝履行自己的承诺。无奈之下,何某只得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王某向法院交付5万元后,仍以双方互负债务为由拒不履行判决。法官经审查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准备对被告人进行逮捕。同时本着帮助自诉人挽回损失的初衷,继续开展调解工作,最终被告人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法官决定不再执行对被告人的逮捕决定,同意自诉人撤回自诉。

■法官点评

虽不可否认债权天然具有平等性,但在拒不执行判决罪中,司法权威不容侵犯。王某与何某之间的其他民事纠纷应通过法定程序处理,不能成为其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理由。司法实践中,双方互负债务的案件时有发生,不少人以自己的债权尚未实现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有可能涉嫌犯罪。通过刑事诉讼的威慑,促使被告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司法权威得以维护。

订还款计划破执行困局

2011年赵某经人介绍与潘某相识,潘某陆续向赵某借钱,一共借了4笔共计50万元,双方打了借条,潘某的丈夫蒲某在借条上签字表示认可,双方还向赵某出具了结婚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以表明自己有偿还能力。后赵某多次催要钱款,潘某和丈夫拒不返还。于是赵某与夫妻二人对簿公堂,2012年10月14日法院通过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此后的半年时间里,赵某只从潘某夫妇手中拿到了2万元,她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执行法官却无法查找到二人的踪迹,始终无法与二人取得联系。经执行法官多方调查,潘某夫妇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在调查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线索:潘某夫妇曾经在判决生效后将其二人名下的房产以13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但由于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并已转移给他人,执行法官无法对房产进行处理。赵某认为潘某夫妇恶意转移财产使得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害,便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潘某夫妇诉至法院。

潘某面对法官的讯问依然拒不认罪,而蒲某则拒不到庭。法官认为要想处理好这个案子,还是要从与被告人的沟通入手。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地谈话,潘某说出了心中的苦衷:他们的儿子患有精神疾病,女儿因赌博欠下了高利贷,夫妇二人急忙卖了房子帮女儿还了高利贷。现在女儿、女婿因犯罪在监狱服刑,二人还要抚养只有十几个月大的外孙,现在二人的全部经济来源是蒲某每个月开垃圾车的3500元,生活十分拮据,现在蒲某又因生病在医院住院,对他们来说是雪上加霜。在此种情况下,案件的执行似乎陷入了僵局,潘某夫妇显然不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但法官考虑到赵某的合法权益也应保护,经过反复权衡,想到了一个办法,最终促使双方签订了还款计划。潘某夫妇虽无力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但可以按月分期付款,此外,二人还有债权在手,通过起诉解决后可以一次性偿还。最终案件以赵某撤回起诉告一段落。

■法官点评

处理拒执自诉案件需要开阔思路,仅以证据标准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有可能无法真正解决问题。本案主审法官没有简单地以被告人不构成拒执罪结案,而是通过促使双方签订分期还款计划的形式,破解现实的执行困局,既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诉人的权益,又保障了被告人的基本生活,同时为案件的后续执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司法观察

“三结合”助力审理拒执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刑罚强制力助力破解执行难,朝阳法院以“三结合”为抓手,认真做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审判工作。

近年来,朝阳法院的受案量一直居于全国前列,巨大的案件数量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2017年全年,朝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36864件,执结35498件。2018年截至8月底,朝阳法院已受理执行案件31984件。

破解执行难问题,不仅需要加大力度、完善机制,也需要运用刑事手段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用刑法震慑“老赖”。为此,朝阳法院成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审判团队,由专业化团队负责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公诉和自诉案件,其中包括北京市首例宣判的拒执自诉案件,以拒执罪为利器,全力配合执行部门打好这场攻坚战。

所谓“三结合”,一是通过专业管理与专业审判相结合,提升拒执自诉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强化专业管理。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指派专人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刑事审判各庭室分别指派1名副庭长负责,从分案到审判各个环节实行专人管理。制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办理规范》,统一裁判尺度,全程规范案件办理。刑事审判各庭室分别指派审判团队集中受理拒执自诉案件。团队由1名副庭长担任审判长,1名员额法官作为合议庭成员,1名行政编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审判,1名聘任制书记员处理事务性事项,确保该类案件规范高效办理。

二是执行程序与刑事程序相结合,提高和解率,确保案结事了,强化刑执联动协调。执行庭与刑事审判庭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行办案人员“一对一”对接,实现证据流转、材料交换、案件进展的实时共享及办案思路的统一。对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被执行人,承办人及时通知执行法官,通过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有效缓解执行“找人难”问题。

三是审判职能与宣教职能相结合,促进审理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强化调研,反哺审判。拒执案件专业审判团队及时总结审判经验,针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加强调研,撰写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如何理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在审结北京市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后,通过各大主流媒体积极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在此案基础上撰写的宣讲案例入选司法部“以案释法”案例库。

通过“三结合”,朝阳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审判取得了良好成效。当事双方和解率、自诉人撤诉率均超过80%,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有效助力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王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