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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欠135万不还,申请人“刑事自诉”对方立马归还20万

遇上顽固“老赖”,明明有能力还钱、腾退房屋或履行其他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却迟迟不予执行,怎么办?一般来说,人们熟知的维权路径多为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最后由法院审判是否构成拒执罪。除此之外,当事人有没有其他维权方法?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拒执罪的追诉,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通知,明确了公安机关受理拒执罪控告的答复时限为60日。

  9月27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了一起由双流法院受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申请执行人王先生向公安机关递交控告材料,公安机关审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后王先生向双流法院提起自诉。正是这一举动,让被执行人在开庭前主动与王先生达成还款协议,并当场还款20万元。

  【案件】

  公司明明正常经营却欠135万不还

  当事人自诉拒执罪后立即还了20万

  此前,成都的王先生与成都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因为土地租赁合同产生了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后,2015年3月10日,双流法院对此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公司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王先生一次性支付135万元及利息。

  但调解协议生效后,该公司并没有如约按期付款,于是,2015年7月3日,王先生向双流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2日,王先生与该公司及担保人吴某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该投资管理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王先生135万元及利息,吴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但没想到,这家公司再次失约了,其与担保人吴某均拒绝付款。法院通过调取该公司的收支账目发现,在此期间,公司一直处于持续正常经营状态。于是,王先生向公安机关递交了该公司涉嫌拒执罪的控告材料,公安机关审查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公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第3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于是,2017年1月3日,在双流法院的引导下,申请执行人王先生以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双流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开庭前,该投资管理公司主动与王先生达成还款协议,并当场还款20万元。随后,王先生申请撤诉。经审查,法院准予撤诉。

  该案承办执行法官刘科俊告诉记者,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所欠案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渊源】

  最高法明确公安机关受理拒执罪控告

  的答复时限为60日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布了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涉嫌拒执案件提起刑事自诉,但有前置程序,即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追求刑事责任的相关案件,当事人才能到法院申请自诉立案。对当事人来说,多了一个维护自身权利的渠道。”成都中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秦波说道。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

  但在过去几年的实行中,不免出现公诉转自诉的程序衔接上的难点。据澎湃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表示,对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法院向公安机关移交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对审查决定立案期限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出现了公安机关受理控告或线索长时间不答复、不接受材料的情形。而这些问题导致追究拒执罪的程序不畅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

  对此情况,全国部分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通知,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于申请执行人控告的事实或者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的线索,在接受材料后60日不答复的,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自诉。

  “这相当于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自诉拒执罪的程序畅通。”秦波说道。

  【解惑】

  当事人如何有效使用

  自诉拒执罪这把利剑?

  那么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有了拒执罪自诉这把利剑,又该如何有效使用?双流法院执行法官刘科俊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申请执行人在进行拒执罪自诉立案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嫌疑,比如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比如私自转移存款、车辆、房屋等,以达到立案标准。

  “相对来说,刑事案件转为自诉后,举证责任在申请执行人身上,由于取证权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举证会有一定难度。从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于初步具备自诉条件的相关案件,法院也会根据执行时掌握到的情况,向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的证据,引导当事人自诉。”刘科俊表示。

  成都商报记者 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