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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恶不作!无法无天!20多人犯罪集团15个是是"90后" , 这个恶势力团伙被重判!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强奸、强迫卖淫……山东青州一个二十余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打掉。近日,团伙成员被判处二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值得警醒的是,团伙成员整体偏年轻,最小的出生于1998年。

有严明组织纪律

如有违反受惩戒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该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以王桐、赵明洋为首要分子,曹先平、宫志强、贾学良、孙建杰、王欣征为主犯,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董某、段某某、冀某某积极参加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其他成员必须服从王桐、赵明洋的安排,如有违反会受到惩戒;该组织利用自身影响,插手经济纠纷、代人要账,挣取费用供成员日常花销费用,共同吃喝玩乐;如遇事端,王桐负责出面协调处理。

该犯罪集团多名成员供述,王桐给跟随人员制定了规矩,如不准吸食毒品,禁止跟随人员四十岁之前过生日等,王桐租赁了一处房子,供无住所的人员居住和存放砍刀、镐棒等改装过的作案工具,很多成员曾在此居住。

无故动手打人

是为“试验”同伙

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王桐在青州市一酒吧消费期间,无故用玻璃杯将酒吧服务员邢某某头部打伤后,又纠集赵明洋,赵明洋又纠集了数十人将酒吧围住,严重扰乱了现场秩序。

据邢某某讲,当天有四五个人到包厢,他问喝什么酒,王桐身边的人点了三箱啤酒,他报价1800元。王桐随手拿起玻璃杯砸到了他头上。次日,王桐到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了5000元。

有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显示,王桐曾说这次不是为了打架,而是看看赵明洋有多大能耐,能叫多少人来。

2015年夏秋的一天凌晨,尚未成年的女子张某某接到赵明洋电话,让她跟一名男子吃饭并发生性关系,事成之后给其两千元钱。她答应后,赵明洋将其送到了青州市某广场。

张某某是赵明洋等人预谋以“仙人跳”手段敲诈刘某某钱财的人选。后来,刘某某“偶遇”了张某某,一起喝酒吃饭,之后在酒店发生性关系。之后,赵明洋和宫志强、曹先平、贾学良、王欣征等人赶至现场,由贾学良冒充张某某哥哥,曹先平冒充张某某哥哥的朋友,以刘某某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欲报警为名向刘某某索要钱财。刘某某证言显示,当时对方拿着张某某的学生证,要告他强奸未成年少女。

刘某某迫于压力联系马某从中协调。马某明知赵明洋等人敲诈刘某某,仍从中假意说和,劝说刘某某拿钱了事,刘某某被迫给赵明洋等人2万元,并出具了3万元的欠条。

医疗费用四千多

索要40万赔偿

2014年底的一天晚上,王桐、赵明洋、曹先平以及张某某等人酒后到青州市一KTV唱歌,消费后拒不结账并与KTV服务员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曹先平胳膊被砍伤,张某某眼部被打伤。曹先平及张某某以治疗为名长期住院,以此向KTV经营者索要40万元高额赔偿费用,KTV经营者迫于压力支付王桐4.5万元赔偿款,而曹先平及张某某实际医疗费用仅为4201元。

多名被告人辩称,自己与其他被告人之间并非犯罪集团,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桐、赵明洋、曹先平、宫志强、贾学良、孙建杰、王欣征组成的人员相对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经常有预谋的实施犯罪、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组织属于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年龄最小的20岁

大部分初中学历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集团的24名被告人中,年龄普遍偏小,“70后”1人,“80后”8人,其余15人均为“90后”,年龄最小的出生于1998年,在实施部分犯罪事实时,被告人王欣征系未成年人。 

从学历上看,大部分被告人为初中。初中肄业或毕业后,过早步入社会,本身法治观念淡薄,是非观念模糊,加之在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缺失,极易受到不良风气影响,直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另据了解,王桐于2004年9月、2006年8月先后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出狱后又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叉结伙继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11月份,王桐、宫志强、赵明洋、曹先平、贾学良及刘某某、时某某等人再次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2013年,这些人员陆续出狱。王桐利用多次被打击处理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通过狱友、乡情等关系重新笼络以上人员,在青州城镇范围内,从事犯罪行为。

该案经青州法院一审、潍坊中院二审,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