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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纠纷下拿刀砍向对方,法院一审判决不属正当防卫

原标题:又属于正当防卫?行车纠纷下拿刀砍向对方

  浙江检察网义乌讯 “我这是正当防卫啊,他们两个人先殴打我啊!”犯罪嫌疑人辩解道。义乌市出现一起案件,因行车纠纷,被害人王某某下车与车内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发生冲突,邓某某下车拿刀反将其捅成重伤,后驾车逃走。近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邓某某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6日17时左右,王某某、王某和朋友肖某在某饭店聚餐,酒足饭饱后,肖某将饮过酒的王某某与王某两人开车送回家。在行驶经过义乌市城西街道西站二区时,一辆红色轿车从左侧超车上来,当时红色轿车驾驶员邓某某恰好头伸出车窗,坐后排的王某某因该行车问题与邓某某发生争执,愈吵愈凶。

  当时双方都喝了酒,相互争执中,邓某某称其索性停下车来与其争执,矛盾不断升级。于是,王某某与王某便下车走到红色轿车驾驶室边上,两人推搡红色轿车内的邓某某,王某在一旁威胁:“你不要还手,还手我就将你的车子给砸了。”

  接着,酒劲上头的王某某又将驾驶室内的邓某某拽出了驾驶室,而邓某某下车时直接将车门里备用于野炊的水果刀顺下了车,并对其二人说:“再打我就要还手了!”

  王某某没有停手,于是,邓某某就用车上带下来的刀往王某某胸部、背部、腹部等部位捅了六刀,致使王某某受伤,并呼喊:“打架了,杀人了。”其后,邓某某驾车逃走。

  而当时醉酒的被害人王某某只记得自己走向邓某某的车以及其被邓某某捅伤,中间的事情“断片”了。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外伤致左下腹部、右腰背部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右背中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上胸部、右下胸部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本是超车的小纠纷,却因为双方酒后的不理性酿成了这场悲剧。根据嫌疑人说法,双方在行车中有争吵,其也听到对方在骂其,他本可以把车开走不理会,但却将车停下来,故矛盾的升级不是王某某一方的责任,而是双方都有责任。且被告人当庭承认自己下车时就把刀带下去,有追求伤害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志,邓某某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与近期备受舆论关注的“昆山砍人案”不同,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9月10日,邓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