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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为57名职工讨回社会保险费等逾210万元

7月6日,一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江西江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维公司)行政部经理倪文恩和张杰各持一面锦旗,均赠送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法官助理张宁,向其表示感谢,三个人的手紧紧握在了一起。

原来,2009年12月1日,江维公司与张杰等57人均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13日,江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停产期间,张杰等57人每月领取500元生活费。之后,江维公司安排张杰等57人到江西电化中达化工有限公司上班,张杰等57人不接受这一岗位调整,未去上班。2013年6月27日,江维公司以张杰等57人未到岗上班为由,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并停发张杰等57人的生活费。2014年7月,张杰等57人以江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向乐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江维公司支付张杰等57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5356元。张杰等57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乐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江维公司向张杰等57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自停止缴纳之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的社会保险费,补发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每月的生活费500元。江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2月,江维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清楚,该案处理稍有不慎,就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2018年5月,该批案件立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认为,原审对当事人诉请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应予受理存在争议,原审判决补缴社会保险费执行的内容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项目、金额、标准存在重大分歧。为此,承办法官一方面多次做江维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律师的思想工作,引导企业能够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多次与张杰等职工沟通,让其在体谅企业发展实际困境的基础上,了解企业有积极承担应有责任的意愿和行动,引导其在一次性解决所有劳动争议的前提下适当作出让步。

通过采取视频调解、微信调解等远程解调方式,在一次、二次、三次……最终多达16次的面对面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江维公司也向张杰等57人支付了社会保险费610690.92元,支付了各种补助费用1578759.73元,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张宁 记者徐明)(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