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9月1日施行 将法律知识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察内容
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突出了普法责任主体地位,强调了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充分开展以案释法,规范了大众传媒、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开展公益普法的义务职责等。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
明确法治宣传教育主体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的具体工作。具体规定了立法机关应当对法规征求意见、召开新闻发布会;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并向执法相对人和公众进行宣传;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各自重点宣传内容,履行普法责任。
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普法人群
《条例》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学生的法治宣传教育进行了详细规定。条例突出对关键少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要求,建立重大会议集中学法制度;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方式的情况列为考察和述职的内容;将法律知识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录用、招聘的考察以及入职、晋职培训内容等。针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负责法治教育工作教师的培训工作,落实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实际编制法律读本,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学校应当配备负责法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和分管副校长;结合学生的生理年龄、心理状态和理解能力,分别规定小学、初中、高中、高等教育阶段法治宣传的重点内容。
据悉,下一步,省司法厅将与省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开展全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取得实效。同时,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点培养青少年从小树立宪法意识、公民意识、规矩意识和诚信意识。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和校园法治文化建设,通过青少年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积极培育青少年法治信仰。(杨帆 佘雨桐 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