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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院建立涉性侵黑名单,严把入职考核关!168人“榜上有名”

浙江宁海法院建立涉性侵黑名单168人“榜上有名”,教育部门可随时查询

这其中的隐私权、就业权问题,全都有法可依



“舒法官,您好,最近我们想要招一批工作人员,麻烦你们协助查询一下他们是否在黑名单中,函件已传真。”近日,浙江宁海法院刑庭法官助理舒骥威接到了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的电话。这是自去年9月浙江宁海法院建立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以来,法院第一次接收到查询比对黑名单的需求。这也意味着,浙江宁海开始尝试这样一种特殊的“入职审核”。

2017年9月,浙江宁海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某猥亵儿童罪一案。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培训及相关工作。这也是浙江宁海法院在性侵案件中首推从业禁止。

浙江宁海法院刑庭庭长赵辉介绍,针对当前特殊职业人群性侵犯罪案件较为频发的现象,为预防性保护未成年人以及女性,减少性侵害威胁,浙江宁海法院排摸梳理了2008年以来该院判决的涉性侵犯罪案件,并重点关注关联未成年人以及女性日常的职业人群,形成了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信息库。目前,这个黑名单里共有168人的相关信息。

黑名单如何发挥作用?赵辉说,浙江宁海法院建立黑名单是为了构建入职审核机制,通过与检察院、公安局、教育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络,发函建议相关部门在开展教育、培训、医疗、救助等与未成年人以及女性密切相关的人员招录工作时,严格把关入职审核,与黑名单信息进行查询比对,防止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上述相关工作。

“目的就是给未成年人以及女性群体设置一道‘防火墙’,从源头上遏制有涉性侵害前科的人员进入与未成年人以及女性有密切接触的行业,预防性保护该群体免受潜在的性侵害。”赵辉说,“下一步,我们法院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不断完善黑名单信息库,并推动出台从业禁止相关实施细则,避免特殊职业性侵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性。”

浙江宁海教育部门已经开始率先使用这一黑名单,来进行入职审核,目前已查询比对新招录人员信息181人次,未比对上相关信息。

随着夏天的临近,性侵违法犯罪通常也会趋向多发。那么,浙江宁海法院的这份涉性侵黑名单能否在预防此类违法犯罪上发挥更大的作用,探索途中要面对和解决哪些问题?

黑名单关涉隐私权保护吗?

早在浙江宁海法院建立黑名单之前,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曾制定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那是我国首次关于公开性侵儿童犯罪人员身份信息的地方性探索,引起广泛关注。

浙江宁海法院的这份黑名单目前含有168人的信息,主要包括这些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案号、罪名以及判决内容。这些信息的集中收集和比对使用,是否涉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浙江宁海法院刑庭庭长赵辉介绍,黑名单中的信息主要是性侵违法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不涉及相关被害人的信息,不会泄露被害人的隐私。并且,法院对黑名单实行专人管理,包括信息库信息的录入、更新、查询和比对。如果有单位发起了查询需求,法院会对查询用途进行严格的审核,之后在反馈查询比对结果时,也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如果在核查比对时比对上了相关信息,法院会书面告知查询单位,但只提供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裁判文书案号,绝不会泄露被害人的信息。

对此,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毛丽英认为,这需要厘清隐私权保护和犯罪信息公开这两个概念。

目前,我国民法尚没有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通过名誉权保护的方式或者以维护公序良俗原则含括隐私权保护,是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民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刑法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要判处刑罚。“两高”去年还发布了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对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依据。其中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情况、行踪轨迹等。

“再来看涉性侵黑名单,它实质上是一类特殊的犯罪信息,包括性侵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案号、罪名及判决信息。”毛丽英说,“我国对犯罪信息采取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由此可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并不包含犯罪信息。”性侵黑名单信息都来源于裁判文书,近年来,我国的裁判文书公开力度越来越大,而浙江更是一直走在前列。况且浙江宁海这个黑名单公开程度目前也是极为有限的,仅仅是作为入职审核的比对使用,因此不会对相关人的隐私保护造成影响。

黑名单会不会造成就业歧视?

黑名单比对成为入职审核的内容,这也就意味着通常的入职程序里又加了一道“门槛”,那么,这道门槛的设置是否有违就业权的保护,是否会在用人单位的招录中形成“就业歧视”?

毛丽英认为,这种特殊的“入职审核”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比方说,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律师法也有类似的禁止性规定。

目前,涉性侵黑名单作为入职审核才刚刚起步,来比对黑名单的也局限在当地少数机关事业单位。黑名单要在入职审核中发挥更大的“防火墙”作用,需要有更多企业公司在入职审核中也设立这道门槛,把这个黑名单用起来。那么,扩大黑名单比对使用范围的过程中,是否会带来就业歧视?赵辉坦承,这也是目前他们在探索推进过程中正在考虑如何解决的问题。不可否认,在实际操作层面可能会存在这样的现象:比如某个单位在招录的人员中比对上了黑名单库的相关信息,那么这个人可能会被用人单位“一票否决”,即便录用的岗位并不会接触到未成年人或女性。

“这就需要用工单位对黑名单和就业权有个正确的认识,要正确区分就业权与具体工作岗位的关系。”毛丽英说,“从业禁止并非禁止从事一切岗位,而是禁止其从事频繁接触未成年人或女性的工作,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女性无关的其他工作岗位的权利仍然要受到保护。由此,在就业权与未成年人以及女性的合法权益之间实现平等保护。”

与此同时,毛丽英认为,如果确实有人因此遭遇就业歧视和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同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