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涉文字、摄影侵权占65%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文字摄影作品侵权案特别多网站微信擅自转载现象突出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网络在为人们带来信息“共享”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温床”。在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外发布《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报告》白皮书(2017-2018)(以下简称白皮书),并选出了网络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件。
白皮书记载了杭州互联网法院自试点管辖涉网著作权案件以来的网上知识产权保护之路。据统计,去年5月1日至今年4月,该院共受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736件,其他网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90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83%。
“互联网的无边界性,促使纠纷主体纵横广布,不过相对集中在互联网产业和技术发达地区。”杭州互联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江桥介绍,从行业分布来看,案件主要分布在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涵盖电商平台、网络服务平台、网络音乐平台等众多平台,涉及当事人为互联网企业的案件数量多。
白皮书显示,侵权行为涉及文字、摄影、美术、影视、音乐等众多类型,其中网络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占比最多。截至今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涉及文字作品、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占总收案数的65%。此外,知名影视作品案件不断增多,占总收案数的18%。涉案影视作品中既有《捉妖记》《欢乐颂》等知名影视剧、动画片,也有《奔跑吧!兄弟》等高收视率的真人秀电视综艺节目。去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审理的第一案,就是《甄嬛传》作者起诉网易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4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还对外公布了网络著作权典型案件,其中不乏新类型作品侵权案件。如就影视作品截屏后取得的单张图片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线听书服务中将朗读的声音进行录制形成的录音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认定、网络游戏形象商品化的著作权权属认定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网站、微信公众号已成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载体,为了内容推广、获取流量,运营方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对他人创作的作品进行转载使用的现象突出,案件占比达43%。
王江桥介绍,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纠纷主体纵横广布、权利类型广泛多样、侵权手段隐蔽专业、证据认定难度大、法定赔偿适用泛化,这些都是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新难点。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信息大数据中心在其中起到了“源头活水”的作用,借助充分智能化的诉讼模式,形成了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信息化、多元化、协同化的新格局。
创新驱动需要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离不开司法保护。杭州互联网法院探索构建了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打通了金融机构、公证机构、第三方存证机构各个电子数据来源,将电子数据格式、接入、传输、存取都标准化、格式化,通过“数据跑路代替人工跑腿”实现电子证据的无缝流转。
该院还探索实现枫桥经验的“IP版”,通过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百度人民调解委员会、阿里巴巴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平台调解,增设强制调解程序、诉中引入专职调解队伍调解“三道过滤网”,化解网络著作权纠纷。(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吴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