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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思明法院推行刑辩“全覆盖”让被告有人“代言”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召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座谈会。思明区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率先全省着手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


  换句话说,在未来的刑事案件中,若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思明法院将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

  座谈会上,思明区法院、思明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律师代表、专家顾问、刑事审判业务部门干警等齐聚一堂,探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在思明区的落地。

为什么改革?

  思明已具备先行先试条件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要求在北京、上海、浙江等8个省(直辖市),试点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

  虽然厦门没有被列入试点地区,但今年3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全省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意见》中提出,厦门将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思明区法院副院长张嵘介绍,思明区早在去年年底就开始筹划此次先行先试,日前思明法院已与区司法局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就加强思明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协作配合进行研究并达成共识。

  值得一提的是,思明法院发挥经济特区先行先试的优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对司法改革进行探索和尝试。其中,“试行法槌制度”、“证人宣誓制度”和“法庭义工”、“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等措施得到了上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的肯定,促进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为何需要辩护?

  被告人不等于坏人

  有人认为,刑事辩护就是帮坏人说好话、刑事辩护没有实质性作用。诸如此类,受我国历史传统及纠问制诉讼模式影响,这些错误认识在民众中仍然存在。

  实际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我国司法的进步。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李兰英教授看来,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以前都应当被认为是无罪的,被告人并不等于坏人,可能是无辜的人。

  在李兰英看来,任何公民都有可能因涉嫌犯罪而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时,辩护权就成为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提供辩护保障也是必需的。此外,国家财政开支的很大一部分都要提供给公共社会服务,刑辩全覆盖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也是民生工程的一部分。

  “惩罚犯罪分子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不矛盾。”李兰英说,思明法院推行刑辩全覆盖能使律师深入到每一起刑事案件中,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顾虑,使他们得到辩护人多方面的实际帮助。只有落实了刑事辩护制度,才能避免人民群众受到司法公权力滥用的伤害,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何实施“全覆盖”?

  扩大律师援助队伍

  为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尽快实施,记者了解到,思明区法院正在制定《厦门市思明区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直以来,律师因执业行为可能触犯的刑事犯罪主要集中在辩护业务,再加上刑事辩护业务工作量大、收益低等因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的诉讼权利无法彻底得到落实。如今,思明辖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年达到100多件,若要实现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意味着目前律师援助队伍无法满足需求。

  厦门的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大多集中在思明区,思明区对推广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本身有基础支撑。厦门市律师协会向全市发出倡议,号召符合资质的律师加入律师援助队伍。根据《实施意见》,思明区司法局将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完善承办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及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刑事法律援护律师的专项培训工作。

  张嵘说,法院已与思明区司法局达成共识,未来将根据案情难易程度安排有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典型案例】

  当产妇将“死婴”抛至楼下后……

  2016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在思明区某小区消防通道产下一名男婴。杨某因未听到该婴儿哭叫,也未感觉到婴儿动弹,便认为婴儿是死婴,将其从窗户抛至楼下。下午,小区物业保安发现婴儿后报警。9月16日,杨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经鉴定,该婴儿出生后系活体,因高坠致生命重要器官损伤而死亡。公诉机关建议杨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同时宣告缓刑。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被告人杨某因疏忽大意,认为产下婴儿不是活体,将该婴儿抛至楼下致其死亡,该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缓刑四年。

  本案系思明法院注重人权保障及感化教育的典型案例。因被告人未聘请辩护人,为确保被告人获得全方位法律帮助,思明法院为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律师。审理中,律师提出了被告人年纪尚轻,过往生活中在男女关系上较为随意等辩护意见,希望通过社区矫正约束被告人的行为,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被告人回归正常生活,建议法院给予其较长的缓刑考验期。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本案的判决既合乎法理,又体现人文关怀。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目前法律援助有何不同?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最大变化是扩大了援助范围。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马思远介绍,目前关于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只有两种形式。一是依申请,仅限于当事人经济困难,由当事人近亲属或本人向法援中心提出申请;对被关押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申请转交给法援中心。二是依通知,即依据公检法机关来函通知,指派援助律师。

  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除原本的法律援助外,还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也就是说,在法院阶段,任何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提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指定,经法院发函通知,援助中心就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

  此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使审查程序更便捷。只要经法院依法审查符合援助条件并向法律援助中心发函,中心不用进行二次审查,可直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提高办案效率。(记者雷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