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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适用先予执行 助农民工带薪回家过年

日前,天津海事法院在一起自河北省法院移送立案不久的海洋开发利用工程款纠纷案中,对涉民生的请求快速高效审查、依法适用先予执行制度,裁定发包方向实际施工人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给付1000万元用于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数名河北籍农民工在工程验收合格长达三年半之后,在今年春节前拿到了工资,启程回家过年,工友们激动地送来了“法院执法廉明体恤民情”、“法官一身正气 两袖清风”两面锦旗,感谢天津海事法院为他们送来“救命钱”。

  时间回溯到今年年初,天津海事法院巡回审判庭在收到河北省某法院移送的一起海洋开发利用工程款纠纷案后依法立案,原告方提交了书面先予执行申请,称:工程早已完工多年但上亿元工程尾款迟迟不能到位,虽经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胜诉,但二审被发回重审并移送天津海事法院审理,垫付大量资金的当事人和苦等工资的农民工已经两年诉讼程序,现案件又重新进入一审程序,已达到经济、精神压力的极限,大量农民工长期轮流守在原告公司讨薪,恳请法院先予执行无争议的部分工程款3200万元,以在春节“年关”之前支付拖欠多年的农民工工资,救急于水火。

  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进行审查,当天下午即与原告进行沟通、详细了解相关情况,但能否裁定先予执行遇到了法律适用方面的瓶颈。首要的难题是,当事人主张的申请事项是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虽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但农民工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原告申请的款项是否符合此类工程中合理的人工成本没有相关事实予以支持。另一个难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先予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其中包括“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是案件虽然经过原审法院判决,但二审发回重审,并无生效法律文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认定,且案件涉及工程发包方至实际施工人链条中的五方当事人,移送海事法院立案只有几天时间,合议庭就证据材料、实体审理等问题尚未阅卷合议,不能满足“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法定要件。

  “一边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边是当事人、农民工的迫切需要……”对此,法官们迅速合议,在法律框架下寻找法条、事实和情理的契合点,努力在合法的前提下解决直接关系民生的现实问题。

  一方面,法院要求原告提供人工成本核算、发放的具体账目明细以及所涉农民工的个人信息,并向围堰类工程的专家咨询此类工程人工成本所占比例情况,核实原告申请金额和用途的客观真实性。同时,迅速组织五方当事人召开协调会,就先予执行申请事项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动员各方相互体谅,尤其是理解年关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在不影响自身权利的情况下尽可能予以配合。在各方当事人的理解支持下,法院综合各方的书面意见,在尚未开庭的情况下确定了无争议工程款金额这一关键事实。

  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做出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进行支付,工友们迅速拿到了部分工资,也看到了合法权利必将得到保护的希望,可以安心回家过年了。

  记者了解到,本案已定于3月下旬开庭,法院将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以公开的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