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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环保新规:环保执法要全过程留痕

人民网北京1月17日电(记者赵艳红)为规范环保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环保行政执法责任,近日,河北省环保厅印发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环保行政执法应当以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持证上岗 亮证执法

《规定》要求,环保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一致的要求。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从事执法活动,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梳理本机构的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制定执法事项流程图,并实行动态管理。

全过程跟踪记录 可回溯管理

《规定》要求,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执法流程、工作时限、执法决定、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应当以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 须法制审核

《规定》对作出及送达执法决定的程序进行了明确。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将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送厅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应当使用国家和河北省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国家和河北省没有制定的,由执法机构拟定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大额罚款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按规定报备。

不得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追究环保行政执法责任的相关行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厅组织考评或者执法机构自评、执法个人自查等方式进行并开展执法监督。

执法机构对本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得纵容包庇。

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与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依法经过批准的探索性、试验性的执法创新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