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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细化规范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编者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二)》。该选编汇集20家法院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全国法院将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提供了示范参照的样本。即日起,本报将陆续刊发这20家法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敬请关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为抓手,完善出庭案件范围、操作规程、保障措施和司法协同机制,实现证人、鉴定人出庭常态化、规范化,有效提升庭审实质化水平,有力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见效。改革以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158件故意杀人、伤害致死及重大毒品类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62人次,其中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39人次,出庭作证警察占全部证人、鉴定人的62.9%。

  一是力促共识,协同推动。该院积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就证人、鉴定人出庭问题达成共识,建立协同推动机制。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共同会签《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会议纪要》,明确刑事案件中存在“有警察目击存有争议的犯罪事实”“侦查笔录存有争议需要警察陈述侦查过程”“量刑情节需要警察陈述被告人到案过程及有关情况”“鉴定意见存有争议需要鉴定人说明鉴定过程和依据”“涉嫌非法证据排除需要讯问警察说明情况”等情形的,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共同明确了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启动、协调、流程、保护等一系列程序性规范,为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细化规范,严格操作。该院研究制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规范》,对审判实践形成规范指引。首先,细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和范围,明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存有异议及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认定标准。第二,明确申请和审核主体。申请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应由控辩双方按规定程序提出,由法院审查决定。警察证人、鉴定人确有必要出庭的,法院也可自行决定。第三,明确出庭操作程序,由法院签发《协助通知警察出庭函》,由公安机关协助落实。如果警察证人、鉴定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由公安机关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第四,明确出庭规则,法院、检察院可在庭审前为出庭作证的关键证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引;庭审中关键证人、鉴定人依法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除涉及国家秘密、侦查秘密的,必须如实回答控辩双方以及合议庭的发问。

  三是尊重权利,强化保障。该院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尊重和保护各项合法权利。第一,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一方面对庭审所需的数字化大法庭及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所需的隔离区进行信息化改造,实现音视频信息的高清采集与实时传输。另一方面,为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设置专门的遮挡屏,防止暴露其身份信息、面貌特征,并且安排专人使用专用通道负责将出庭关键证人、鉴定人接送出法院,在物理上隔绝关键证人、鉴定人与被告人及家属的接触可能性。第二,会同公安、检察部门完善协同保障机制。对证人、鉴定人提出保护申请或检察院提出保护建议的,由法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公安机关及时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四是增强协作,长效运行。为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长效机制,提升公检法三方司法协同的能力和水平,该院与公安、检察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刑事司法机关之间沟通、交流、协调机制的会议纪要》等工作规范,创新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多项司法协同联动机制。第一,明确公检法三机关定期就办案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类型性问题召开座谈会或举办联合教育培训。第二,针对个案中存在的证人、鉴定人出庭或侦查取证问题,法院可以发送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接收、调查和回函工作。第三,探索建立了控辩审三方互评工作机制。制定并发放《法官、检察官、律师刑事诉讼行为规范化评价表》,对参与具体案件审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开展互评工作,提升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关键程序和环节的规范化水平。